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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研究報告
研究報告
   
回應《廢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責任計劃》的意見(30/4/2010)  
 

 

大部分廢電器電子產品(簡稱「廢電器」)含有有害或會破壞環境的物料,若棄置時處理不慎,將嚴重影響香港的土地、地下水、河道等天然資源。此外,廢電器並非全部「爛銅爛鐵」,尚有不少剩餘或再用的價值,應該充分利用。因此,經濟動力贊同推行「廢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責任計劃」的理念,透過支援電子產品的回收、規管廢電器的拆解、出入口及棄置,同時以徵費加強巿民對處理廢電器的意識,有序地推動社會各界為保護環境盡責,亦可促進回收環保產業的發展。
 
然而,諮詢文件有不少「留白」之處,較集中於規管廢電器的棄置與回收渠道,但未有詳述如何透過計劃令廢電器能真正循環再用,同時為環保產業拓展商機。
 
計劃中所謂「生產者」,應涉及政府、製造商、進口商、品牌代理、分銷商、零售商和消費者等多個持分者,共同分擔處理廢電器的責任,但文件亦未見就各持分者的責任,作出清晰的分工與定位。如當局目前的傾向方案,電器進口及分銷業界需承擔預繳棄置費、向消費者收回棄置費、回收舊電器及轉交回收業等多重責任,亦沒有提出電器製造商應擔演的角色。
 
由於廢電器含有不少有毒物質,拆解和處理的過程不容忽視,否則不但影響環境,更可能危害工人的健康。如歐盟在推出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指令」(WEEE指令)後,發覺可能出現上述問題,再推出「有害物質限制的指令」(RoHS指令)以作補救。香港應吸取歐盟的教訓,政府在製訂「廢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責任計劃」同時,應及早考慮設定電器電子產品中有害物質的限制,保障回收再造業界的健康。
 
我們期望,當局在歸納是次諮詢的廣泛意見後,盡快推出第二輪諮詢,於各持分者的責任、推動回收業發展、棄置徵費的運用、公眾教育等方面,提出更具體的計劃及細節,讓公眾能深入討論。
 
製造商的角色
 
在海外已推行廢電器規管的地區,如歐盟、日本等均有就各持分者的責任,在相關法例中作出清晰的分工,其中一個重點是,無論該地區採用何種棄置費的徵費模式,電器製造商需要於財政或實際運作上,負起回收再造之責,從而鼓勵製造商採用更環保及便利回收再造的設計和生產技術,從生產者源頭開始推動「綠色電器」。
 
如日本的《家用電器回收法》定出製造商於各類規管電器的回收目標,日本的家電製造商並分為兩大集團參與回收再造,增加競爭及效率;歐盟的製造商及進口商則大多加入專責登記、回收及再造的代理機構(compliance schemes),以達回收的目標。由於不少回收材料仍有價值,尤其在原材料價格上升時,有助製造商減輕成本,鼓勵工廠採用綠色生產技術,在日本有時更可下調消費者的棄置費水平。
 
香港沒有電器的龐大工業基礎,電器及電子產品製造商主要為境外企業,但廢電器的回收再造若欠缺製造商一環,把處理廢棄電器的責任全交由分銷及回收業界,它們無權參與電器的生產與設計,將難以提升電器產品的再造性及環保效益,未能真正提升廢電器回收再造的成效。
 
我們期望,當局考慮在計劃中加入電器製造商的責任,例如讓採用環保生產技術的電器可繳較低的棄置費,鼓勵業界及巿民選用、要求製造商為回收業提供拆解或處理電器零件的資訊等,以形成良性的廢電器回收循環系統。
 
廢電器電子產品種類
 
我們贊同諮詢文件建議的廢電器種類,包括電視機、洗衣機、雪櫃和冷氣機,以及電腦產品,這5類產品已佔本港產生的廢電器電子產品約86%,雖然相對於海外國家的規管種類較少,如歐盟規管的電器種類多達10大類,但有關立法於於香港屬起步階段,可視乎日後的實施情況再作檢討。
 
發牌及規管制度
 
不少廢電器及電子產品含有有害物質,如不妥善處理或棄置,對環境和人體健康均會造成損害,我們贊成政府透過發牌制度,加強監管廢電器的拆解及回收再造、貯存及進出口,同時禁止受規管的廢電器作普通垃圾在堆填區棄置,須分開收集以循環再造,相信有助減輕胡亂棄置廢電器對環境的影響,亦可為回收再造業提供貨源與需求,推動業界的發展。
 
但政府在製訂發牌及規管制度之前,必須與回收再造業界作出充分的諮詢及溝通,了解業界的運作模式,以免發牌制度反而成為業界發展的桎梏。同時,環境部門及執法機關必須加強相關的巡查及執法,打擊非法的廢電器回收及再造活動,配合發牌制度提升業界的營運水平,亦確保回收的廢電器不會被棄置於堆填區。
 
棄置徵費
諮詢文件提出3種收費模式:
 
1.          進口商和分銷商充當代理人,當產品進口香港作本地銷售時,負責收集費用,最終沿供應鏈全部或部分向消費者收回 (「預繳式收費」)
 
2.          零售商在銷售點向消費者收取費用:可分為「全包式收費」即棄置費包括於零售價中,或「顯式收費」,即零售價與棄置費分開列明
 
3.          消費者於棄置電器時繳費,購買「回收處理券」
 
當局傾向首兩種收費方式,不贊成消費者付棄置費,擔心引致非法棄置的問題。
 
根據「污者自付」原則,我們同意消費者應就棄置及回收廢電器,繳付合理水平的費用,但不贊成由零售商在銷售點向消費者收費的方式,較傾向(i)的預繳式收費。
 
因為部分消費者會把舊電器送給親友或慈善團體,未必是最終的棄置者,亦有不少旅客喜歡來港購買電器,包括小型的電視及電腦產品等受規管的產品,最終該電器不會於本港回收及處理。要求這些消費者於購買電器時預先繳付棄置費,不完全符合「污者自付」原則,亦無助於鼓勵消費者透過轉贈、修理等方法,盡量延長電器的壽命。把徵費納入零售價,亦會影響消費者購買意欲,打擊業界經營。
 
目前已作出廢電器棄置規管的國家及地區,包括歐盟、台灣等,主要採「預繳式收費」制度,由生產商或入口商沿供應鏈向消費者收回費用,好處是行政成本較低,較難有「漏網之魚」,亦鼓勵生產及入口商更注重電器的回收、再造等要求。
 
然而,本地業界憂慮要求進口商及分銷商等墊資棄置費,成了變相的「進口稅」,對中小型的電器銷售商造成極大的財政壓力。我們希望政府繼續與業界溝通,研究減輕其財政壓力的輔助措施。
 
回收渠道
 
當局建議強制規定零售商提供「新對舊」的免費收回服務,當消費者購買受規管產品時,他們可交回擬更換的舊設備,零售商有責任收回,不論該設備是否購自同一零售商。
 
我們對此有一定保留,因為建議將增加電器零售商的運輸、儲存廢電器或外判相關服務等成本,尤其對中小型的零售商造成極大影響。
 
我們並認為應保留現有行之有效的回收渠道,令巿民有更多選擇,包括:
 
1.          都市收集設施,包括垃圾收集站和指定的分區廢電器電子產品轉運站,兩者均免費接受棄置
 
2.          二手商,通常會以低價收購廢電器電子產品;
 
3.          慈善機構(如香港明愛、聖雅各福群會、救世軍和基督教勵行會),修理後捐贈與低收入家庭
 
回收業支援
 
當局提出利用棄置費的收入資助回收業界,但計劃透過招標而選定非牟利的廢電器管理承辦商,負責廢電器的回收、處理及再造,同時配合標籤制度,識別已付棄置費的電器。
 
我們對此有所保留,大型電器的拆解及回收程序複雜,若沒有大量的貨源將令營辦者難以達收支平衡,獲政府資助的回收商有明顯的優勢,不利中小型營辦者的競爭,可能令回收業界出現壟斷情況,不利本地環保回收產業的健康發展。
 
為推動環保產業,我們建議政府諮詢業界,為廢電器的拆解、回收及再造等,制定統一的標準,所有參與的營辦機構均須遵守。在招標以外,當局可考慮仿傚台灣的資助制度,利用部分棄置費或另外撥出資源成立基金,在特定的過渡期內,向符合政府認證標準的回收商提供補貼,扶助業界成長。
 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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